第一条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22〕2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费减免仅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书本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学费减免资助资金计入校内学生资助经费。
第五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评定期间未受纪律处分;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学校及校级以上各类活动;
(四)勤奋学习,努力上进,上学年所修必修课、限选课无补考、无重修(大一学年对成绩不作要求)。
第六条 减免金额与对象
(一)减免全部学费。减免对象为已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生活俭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经济来源或极少经济来源的孤儿、特困供养学生;学生重度残疾(1-4 度),因医治导致家庭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父母双方重度残疾(1-4 级),家庭收入严重入不敷出,无力支付学费。
2.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在医治中或近期去世,已自行承担高额治疗费用,欠大额外债,无力支付学费。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件,造成父母重度伤残(1-4级)、死亡(失踪),基本失去经济来源或财产重大损失,无力支付学费。
4.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力支付学费的。
(二)减免5000元学费,减免比例不得突破在校学生的3‰。减免对象为已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比较困难学生,生活俭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一方重度残疾(1-4 级),家庭收入极低,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2.父母患重病或遭受较大意外伤害,在医治中或近期去世,已自行承担大额治疗费用,严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3.家庭遭受较大自然灾害或较大意外事件,造成父母伤残且影响劳动能力或财产较大损失,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4.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力支付全部学费的。
(三)减免3000元学费,减免比例不得突破在校学生的5‰。减免对象为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成员(同一户口薄内长期共同生活的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需自行承担较高治疗费用,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2.父母均在偏远农村务农,且劳动能力弱,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收入较低,无力支付全部学费。
3.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同,无力支付全部学费的。
第七条 减免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10月中旬,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内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困难佐证材料。
(二)学生民主评议。辅导员按要求组建学生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评议中根据评审条件,综合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日常消费情况、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和已受助情况认真评议,提出拟评名单与减免金额。拟评结果在本班级(或所带班)范围内公示2天,无异议后上报二级学院评审。
(三)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召开评审会集中审议,评审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2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盖章,按要求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材料复核,提请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五)学校评审。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集中审议,提出学费减免初审名单。初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呈报校务会审定。
第八条 学校下发减免文件,公布学费减免名单与减免金额。财务处根据减免文件与受助学生做好学费结算手续。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减免学生的后期管理与教育,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以优异成绩回报学校的关怀,奉献社会。
第十条 学费减免评审工作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或减免资格,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受理评审工作中的质疑投诉,核实处理并回复师生异议,对有效投诉进行更正;纪检监察室受理评审与发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hjcvg黄金城会员登录首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建工职院〔2019〕18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