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经济困难,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特设立困难补助。现根据国家资助文件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22〕2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补助从学校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困难补助资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特殊困难群体学生。指未享受到国家助学金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以及市教委要求资助的其他困难群体学生。资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国家二等助学金标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按新的标准执行。
(二)家庭突遭变故学生。指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家庭突遭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件,影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 500 元/人/月、二档 350 元/人/月、三档 200 元/人/月。
1.一档补助。父母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需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用,入不敷出,已负债,家庭特别困难;家庭突遭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致使父母伤残、死亡,失去经济来源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家庭特别困难。
2.二档补助。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需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用,严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家庭比较困难;家庭突遭较大自然灾害,致使家庭成员伤亡或造成财产较大损失,家庭比较困难。
3.三档补助。因多种因素及突发事件导致学生家庭经济出现一定的困难,需要学校适当资助的。
(三)其他临时困难补助。如因疫情、灾情等影响,导致学生生活暂时有困难或其他需要帮扶的情况,补助对象与金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四)困难困境学生慰问。通过学生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困难困境学生进行慰问,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原则上慰问标准为200-500元/人/次。
第五条 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资助。特殊困难群体学生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中的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和“兜底”机制,学校确认学生身份后,直接予以资助;家庭突遭变故学生,原则上指近半年内发生变故的情况,学校在每年的3月和10月,各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其他时间段学生可在事发后1个月内自行申请。辅导员核实学生家庭变故及实际困难,签署意见后上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进一步了解、核实学生情况,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提请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确定。
第六条 家庭突遭变故学生集中申报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下发评审通知,辅导员加强工作宣传,摸排是否有家庭突遭变故学生,指导学生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提交困难佐证材料。
(二)辅导员核实学生家庭变故及实际困难情况,签署意见后上报二级学院评审。
(三)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认定(评审)工作小组汇总申报材料,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召开评审会严格按评审条件,结合学生已受助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并提请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五)学校评审。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集中审议,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呈报校务会审定。
(六)学校下发评审结果,公布补助对象及金额。
第七条 各类困难补助在审批完成后,由财务处将补助金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原则上通过高校资助资金统发系统进行发放。发放慰问品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校采购与报销管理相关办法在提取的校内学生资助经费中报销。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情况,重点掌握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和家庭突遭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主动关心关爱,及时帮扶,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与生活。
第九条 家庭突遭变故学生困难补助评审工作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受理评审工作中的质疑投诉,核实处理并回复师生异议,对有效投诉进行更正;纪检监察室受理评审与发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条 受助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当月未发放的困难补助当月起停发,当月已发放的下月起停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hjcvg黄金城会员登录首页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建工职院 〔2019〕19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