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现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位于乡镇的事业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中,原扶贫工作重点区县是指: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川区、武隆区、开州区、梁平区、潼南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垫江县。
第四条 本办法中,位于乡镇的事业单位包括:农村中小学校、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等。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2014年及以后毕业,在我市原扶贫工作重点区县位于乡镇的事业单位(须在编在岗,不含城关镇)就业并服务满3年的零就业家庭、原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相应扣除),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专升本、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以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为准。
第七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和审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学生申请应于该年8月31日以前提交,办理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的,向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章确认后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审核学习情况、学费情况及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校签章确认。
(二)学生将所在工作单位和学校签章确认的申请表递交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应附送以下补充资料:
1.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低保证、残疾证、零就业家庭证明、原建卡贫困户号码等);
4.本人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区县教育、财政部门于9月10日前将《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送市教委、市财政局。
(四)市教委、市财政局于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批复获准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名单和资金额度。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区县财政、教育部门收到市级经费预算后,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库支付程序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当补偿资金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具体发放支付手续,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学校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申请者的学习情况和学费情况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辅导员要大力宣传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使学生知晓资助条件、标准、办理时间、办理程序,做到应偿尽偿。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hjcvg黄金城会员登录首页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实施办法》(建工职院〔2022〕17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