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国家资助文件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22〕2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圆梦助学计划资助资金计入校内学生资助经费。
第三条 新生圆梦助学计划资助范围为报考我校并被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已享受国家学费减免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新生圆梦助学计划全额资助学生大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补助2000元/人。
第五条 申请条件与对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孤儿、特困供养学生、重度残疾学生(1-4 级)、父母双方重度残疾(1-4 级)。
2.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在医治中或近期去世,已自行承担高额治疗费用,欠大额外债,无力支付学费。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件,造成父母重度伤残(1-4级)、死亡(失踪),基本失去经济来源或财产重大损失,无力支付学费。
4.其他情况导致困难程度相同,无力支付学费。
第六条 已获得新生圆梦助学计划资助的学生不能再申报当年的校内学费减免。
第七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工作布置。新生入学报到后,辅导员利用入学教育时间,宣讲学生资助政策,及时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符合条件的学生,指导学生按时申请。
(二)学生申请。学生在开学一周内按要求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提交困难佐证材料。
(三)辅导员审核。辅导员对学生申请信息多方式核实,并与家长或监护人及时沟通,全面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现状,无误后上报二级学院评审。
(四)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认定(评审)工作小组汇总申报材料,进一步了解核实学生情况,召开评审会严格按评审条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并提请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六)学校评审。学校认定(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集中审议,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呈报校务会审定。
第八条 学校下发评审结果,公布受助对象及金额。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于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并在一周内提出申请,无故未按时报到或报到后一周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此项资助。
第十条 受助金发放。财务处根据新生圆梦助学计划评审结果同学生办理学费、住宿费结算手续,及时将生活补助发放至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对受助学生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对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或受助资格,已发放的资助金要全额追回,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新生圆梦助学计划评审工作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认定(评审)工作小组受理评审工作中的质疑投诉,核实处理并回复师生异议,对有效投诉进行更正;纪检监察室受理评审与发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hjcvg黄金城会员登录首页“新生圆梦助学金”实施办法》(建工职院〔2019〕17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